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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士文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2执719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1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2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竺士文,女,汉族,1940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董事长。
竺士文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0237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竺士文的执行申请,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统一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要求,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予以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京02执719号执行案件予以销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科
审判员 易大庆
审判员 王玮珂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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