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天津安太鸿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高仕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277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9-23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27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安太鸿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民夫,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高仕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永保路7号(双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春霞,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安太鸿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高仕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2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高仕电动车有限公司财产。原保全案号(2022)津0113执保2294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国倩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