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俪馨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9执404号之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15
案件内容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执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俪馨,女,汉族,1993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鑫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良实家园1-3号楼1楼A129室。
法定代表人:曲俞洁,执行董事。
张俪馨与北京鑫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张俪馨依据京门劳人仲字【2022】第962-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鑫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8.0212万元,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张俪馨与北京鑫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22】第962-1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鑫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俪馨二〇二一年十一月至二〇二二年三月期间基本工资二万八千六百九十二元;二、北京鑫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俪馨二〇二一年一月至二〇二二年二月期间绩效工资五万一千五百二十元;三、驳回张俪馨的其他仲裁请求。”北京鑫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京门劳人仲字【2022】第962-1号裁决书,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经届满。本案中,北京鑫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京门劳人仲字【2022】第962-1号裁决书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京门劳人仲字【2022】第962-1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此,申请执行人张俪馨以京门劳人仲字【2022】第962-1号裁决书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北京鑫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俪馨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小波
审 判 员 张华强
审 判 员 李 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雅琪
法官助理 施 昊
书 记 员 郑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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