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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491执2050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0-31
案件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执2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某分行。
被执行人:陈某。
中国民生银行某分行与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民生银行某分行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额人民币196041.4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到位金额196041.40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通过法院统查系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法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法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法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无证券,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
2023年8月10日,本院委托雷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法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
查封的不动产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执2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熊志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昕豫
书 记 员 邓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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