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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某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208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2089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河北省保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车辆XXX进行评估拍卖,现二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二拍价格33815.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XXX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张某名下XXX轻型厢式货车(车架号:LFNA4LCA7MAX38496)归保定某有限公司所有。XXX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保定某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保定某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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