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均强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106执10275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2-28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10275号
申请执行人:刘均强,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赖守国,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刘均强与赖守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诉前调确59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赖守国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刘均强租赁费19500元;二、双方就案涉租赁事宜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均强、赖守国于2022年8月4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于茜主持调解达成的(2022)京0106民诉前调16789号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和不动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诉前调确59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金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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