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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炜、才紫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京0102执恢3621号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13
案件内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执恢3621号
申请执行人:才紫微,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白炜,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才紫微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内民证字133455号公证书及(2017)京中信执字0053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白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23年6月5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公证复查决定书,撤销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535号执行证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给付内容明确”。
本案中,(2017)京中信执字00535号执行证书已被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撤销,本案已经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才紫微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中涛
审判员  沈 杰
审判员  龚 晶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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