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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106执1443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07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144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336室。
法定代表人:曾志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晟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云龙万达广场3、4、5商办楼号楼3-1513。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总经理。
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晟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诉前调书109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江苏晟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服务费142925.49元(具体给付方式为:于2022年11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42925.49元);二、若江苏晟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需向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实际剩余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本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晟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经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2)京0106民诉前调24348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车辆和不动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诉前调书109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金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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