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13199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13199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6民初210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任某3200元;二、驳回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任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11日。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合议,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民初210X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培松
审判员 张立波
审判员 王旻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颖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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