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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2执复176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4-19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复17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何某。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
复议申请人何某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2024)京0102执异64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城法院在执行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何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何某向西城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执行(2023)京中信执字第00357号公证债权文书。西城法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11日,何某作为抵押人(甲方),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乙方),双方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最高额典当合同》抵押物均为北京市×××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房地产最高额典当合同》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抵押物(当物)1.1甲方提供抵押物(房地产)具体位于×××,建筑面积67.3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1.2抵押物详细情况见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合同双方可就担保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第二条担保范围及处置当物后的清偿顺序。2.1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在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本金)、综合费、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或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下同)。2.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担保范围。当物估价、折当率及最高债权总额(放款)3.1当物价格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定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壹拾玖万元整(小写6190000元),该价格作为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典当借款的依据。3.2乙方同意按上述当物评估价格的40%向甲方发放当金(典当借款本金),当金即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元)。3.3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及综合费率和利率等内容以借款借据或当票为准。3.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有权单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以及乙方的经营状况等情况对最高贷款限额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及决定是否发放当金和每笔当金的金额。3.5甲方借款用途为典当自用,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第四条典当(借款)期限与抵押登记。4.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6个月,期限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每笔贷款具体起止日以收款凭证(即借据)或当票上标注的日期为准。4.2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房地产的《他项权利证书》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4.3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第五条典当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5.1除单笔合同,当票等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典当月综合费率为当金数额的1.5%,当金月利率为当金数额的0.3%。5.2计取方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综合费用及利息自乙方放款之日起按月计取,典当期限不是一月的,按日计取,日综合费用或日利息按月综合费率或月利息率除以30日计算。当期不足五日的,按五日计算。综合费用及利息以合计数计取。5.3本合同项下具体每笔当金的利息和综合费用的支付方式为:甲方按月支付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从放款日起每届满一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及综合费用,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利息及综合费用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甲方应在每笔当金的典当期限届满当日一次性偿还乙方该笔当金(现金或转账支付)。续当综合费用和利息计取及支付方式同上。第七条赎当(还款)典当期限届满,甲方应持原证件、当票等典当手续向乙方办理赎当事宜,在足额清偿所有债务款项后,赎回当物:如提前赎当的,综合费不予退还。第八条逾期违约金本合同项下每笔典当贷款,当甲方出现如下情形时,据应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承担通期违约金:8.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或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物金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8.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抵押物清单显示:何某抵押涉案房屋,抵押率40%,实际抵押值250万元。同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21年8月13日,双方办理抵押权登记,某公司取得京(2021)西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分别出具了编号为(202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52666号、52667号、52668号公证书,就上述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3年4月12日,某公司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依申请出具(2023)京中信执字第00357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中列明了申请执行人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当票》(编号:11018443),典当本金数额为250万元,典当期限为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2月16日,月综合费率为1.5%,月利率为0.3%。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何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发放借款250万元,收款账号为某银行某支行“×××”。何某在获得上述当金后,一直续当至2023年2月16日,此后,何某未能按照双方所签《房地产最高额典当合同》的约定续当或赎当。执行证书中还列明与何某核实债权的情况:2023年4月12日,公证处向何某办理公证时预留的地址寄送《债务履行核实函》、《申请书》(快递单号为×××、×××),载明了某公司的债权主张,要求被执行人如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理由有异议或持有抗辩证据,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送达公证处,否则,将视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主张无异议,公证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经查,邮寄给被申请执行人的函件已于2023年4月13日被签收。2023年5月26日,公证员拨打了被申请执行人何某在请办理公证时预留的电话×××,但接听电话者女)称并非何某本人,又拨打某公司公司提供的被申请执行人新的联系电话×××,与被执行人何某取得联系,其承认欠付本金和利息的欠款事实,目前正准备转银行贷。后,某公司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6月12日,西城法院以(2023)京0102执8500号立案执行。2023年6月29日,西城法院查封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查封期限3年。2023年7月6日,西城法院作出(2023)京0102执850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何某名下的涉案房屋。2023年6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作出《受案回执》。2023年7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就何某被诈骗一案作出《立案告知书》。
西城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何某向西城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涉案公证债权文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公证存在上述不予执行的情形。如其认为涉案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应该提起诉讼。即使其提起诉讼,在未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亦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西城法院执行实施部门依据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何某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何某虽称公证涉嫌诈骗,但某公司公司予以否认。何某提交的报案和立案材料也仅显示其被诈骗,并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其被诈骗与某公司公司有关。其主张先刑后民,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某的异议请求。
何某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何某称,请求裁定不予执行(2023)京中信执字第00357号执行证书,撤销(2023)京0102执8500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本案的执行,对涉案房屋解除查封。事实与理由:某公司向西城法院申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系西城法院立案。本案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案涉公证借款涉嫌诈骗,何某已经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正式立案,案件目前在侦查当中。本案存在严重违反公正法定程序情况,应该先刑后民,所以本案不应该继续执行,更不应该拍卖涉案房屋。为此,何某向西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西城法院作出(2024)京0102执异646号执行裁定书,没有支持何某的申请。何某认为自己已经刑事报案,公安已经立案,法院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就应该中止执行,将案件移送,也就是说有嫌疑就应该,而不应该是有某公司公司犯罪的确凿证据,也就是异议只做刑事审查,不应该做实体审查。综上所述,何某认为拍卖涉案房屋侵害自己的权益,同时本案应该先刑后民,不应该拍卖涉案房屋,请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何某诉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西城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本案中,何某的复议理由为公证借款涉嫌诈骗,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正式立案,案件目前在侦查当中,因此本案应当先刑后民,不应当继续执行。首先,何某的该项理由并非属于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定事由,其次,根据何某提交的《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并无内容显示何某被诈骗与某公司公司有关。因此,何某的异议请求和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若何某对公证债权文书不服,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救济。西城法院所作(2024)京0102执异646号执行裁定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2执异64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曾小华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涛
书 记 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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