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京、唐某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804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9-1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804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兰某京,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刘某妹,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诉人兰某京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2024)渝执复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某京向本院申诉,事实和理由为:重庆高院及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四中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已与申请执行人双方在庭外达成了结算协议,该协议已由重庆高院(2022)渝民终411号民事判决认定有效,原债权金额已经变更为协议书约定的债权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履行新达成的协议约定,本执行案件不应当继续执行。重庆两级法院对申诉人关于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的请求均未作审查,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重庆高院(2024)渝执复2号执行裁定与重庆四中院(2023)渝04执恢47号执行裁定、(2023)渝04执异40号执行裁定,并裁定不予执行(2017)渝仲字第2086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申诉人关于本案不应恢复执行的主张是否成立。
首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因申请执行人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随后被执行人兰某京与申请执行人唐某就如何偿还案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务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系在执行程序外自行达成。目前,执行法院已依照申请执行人唐某的申请恢复了本案的执行,现无证据证明《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相关事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其次,本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2086号裁决书,重庆高院另案作出的(2022)渝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仅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书》中的部分内容的效力予以确认,并未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该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更为关键的是,该判决已认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仲裁裁决等“全部自动失效”的约定无效,应视为判决认可仲裁裁决的效力。据此,兰某京关于生效判决变更了本案执行依据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金额,法院无权恢复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兰某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某京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马 岚
审 判 员  薛贵忠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盛 强
书 记 员  常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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