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某甲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1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廉某甲,男,汉族,1969年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小学文化,农民,住辉南县。2020年7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廉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吉05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廉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廉某甲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7月28日以(2021)吉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廉某甲与被害人石某(殁年47岁)于2020年3月27日离婚后,石某一直未将户口从廉某甲家迁出。同年6月中旬,石某向廉某甲提出将自己的户口迁出,廉某甲据此认为与石某复婚无望,遂产生杀害石某之念。同月15日清晨,廉某甲谎称给石某送户口本,通过电话约石某在吉林省辉南县××镇×××村×××屯北面一丁字路口处见面。当日7时许,石某与其男友王某(被害人,殁年39岁)搭乘出租车来到约定地点,石某下车等候。随后,廉某甲携带水果刀、木柄尖刀及铁球到达约定地点。石某看见廉某甲后,即向停在路边的出租车走去,廉某甲见状快步上前,发现车内副驾驶位坐着王某,即认为王某是石某欲再婚的对象,遂持铁球将副驾驶位前的挡风玻璃砸碎,王某下车,廉某甲即上前与王某厮打,并持水果刀捅刺王某胸腹部等处数刀。石某上前阻拦,廉某甲持水果刀捅刺石某胸部等处,石某转身欲逃离,廉某甲又用水果刀捅刺石某腰背部等处,致石某因被刺伤右肺及右肾,造成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廉某甲追上欲逃离的王某,用木柄尖刀捅刺王某腰背部等处数刀,致王某因被刺伤心包及肝脏,造成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廉某甲又再次返回石某处,将石某的左脚脚筋割断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现场提取的被告人廉某甲的作案工具水果刀和铁球,在现场附近山林中提取的廉某甲在逃跑途中丢弃的作案工具木柄尖刀,从廉某甲处提取的作案所穿衣服、裤子和鞋子等物证;被害人石某、廉某甲的离婚证,户口本等书证;证人李某甲、孙某、杨某、朱某、李某乙、廉某乙、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水果刀、木柄尖刀、廉某甲的上衣上检出被害人王某的血迹、从水果刀刀柄处检出石某和王某的混合血迹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行车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廉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廉某甲因婚姻情感纠纷,蓄意报复杀人,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刑终8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廉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雨
审判员 余淼
审判员 谢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婷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