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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农工商总公司、刘卫英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4执异34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6-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异342号
案外人:云霄盛世娱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54号万豪大厦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马磊,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经理。
被执行人:刘卫英,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农工商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卫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云霄盛世娱乐(天津)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天津市南开区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云霄盛世娱乐(天津)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终止(2023)津0104执1226号裁定关于“被执行人刘卫英7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XX房屋腾空返还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农工商总公司”的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刘卫英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农工商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以(2022)津0104民初855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刘卫英腾空涉案房屋并支付房租,并将房屋返还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农工商总公司。但万豪大厦A座1-3层房屋自2018年1月2日开始由刘洋投资兴办的金梦歌舞(天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云霄盛世娱乐(天津)有限公司使用并支付房租。案外人登记注册的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18年至2028年,现尚有5年的经营期限,法院(2022)津0104民初8558号民事判决书未审查房屋实际使用人情况,判令未使用该房屋的刘卫英腾空房屋显属错误,同时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案外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终止关于腾空房屋部分的执行裁定。
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云霄盛世娱乐(天津)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金梦歌舞(天津)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2.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4执1226号公告;3.网上银行转账明细查询。
本院查明,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农工商总公司与被告刘卫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1日起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津0104民初8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农工商总公司与被告刘卫英2014年9月1日签订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19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卫英将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XX房屋腾空返还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农工商总公司;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卫英按照每年1,870,000元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计算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并减免及折抵935,000元后,给付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农工商总公司;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卫英给付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农工商总公司违约金155,833元;五、驳回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农工商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农工商总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为(2023)津0104执122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刘卫英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外人云霄盛世娱乐(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外人云霄盛世娱乐(天津)有限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案外人云霄盛世娱乐(天津)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真实的承租权,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综上,案外人云霄盛世娱乐(天津)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云霄盛世娱乐(天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石文华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伟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二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四百六十三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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