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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刘某;胡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35执1719号之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0-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35执1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执行人:周某,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执行人:胡某,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周某、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某、胡某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胡某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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