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光辉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6执581号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蒲光辉,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北京加一青年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2-902。
法定代表人:刘金铸。
蒲光辉与北京加一青年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诉前调确96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申请人蒲光辉与北京加一青年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经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协议约定:一、北京加一青年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前退还蒲光辉报名注册费180元,服务费11800元,共计11980元(上述款项打入以下银行账户中:户名蒲光辉;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号×××);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车辆和不动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诉前调确96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金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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