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甲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洪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剑阁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剑阁县××镇××村,租住重庆市北碚区。2020年8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5月27日以(2020)川08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洪某甲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3月31日以(2021)川刑终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7年,被告人洪某甲因与黄某甲的情感和债务纠纷,多次与黄某甲及其祖母赵某某(被害人,殁年68岁)发生争执。2009年2月2日9时许,洪某甲至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黄某甲家索要欠款时与赵某某发生争执,洪某甲从厨房案板上拿一把菜刀,追上赵某某向赵某某头部砍击数刀,赵某某的外孙女唐某甲(被害人,殁年16岁)见状上前阻拦,洪某甲持菜刀朝唐某甲的后颈部砍击一刀,并捡起地上的砖头先后击打唐某甲、赵某某头部数下,后逃离现场。赵某某被锐器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唐某甲被钝器打击及锐器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砖头及洪某甲遗留的退伍证等,证人孙某某、黄某乙、王某某、洪某乙、杨某、洪某丙、黄某甲、洪某丁、唐某乙、黄某丙、洪某戊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洪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洪某甲因情感纠葛、债务纠纷在他人家中行凶,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刑终44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洪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勋
 审 判 员  陆世慈
 审 判 员  郭艳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房 军
 书 记 员  杜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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