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1493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149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
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6民初207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某公司货款100000元;二、驳回北京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北京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11日。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11日。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合议,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民初207X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培松
审判员  张立波
审判员  王旻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颖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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