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中江县××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以(2020)川01刑初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蒋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2月18日以(2021)川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蒋某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军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20年5月,被告人蒋某受雇装修四川省成都市××区××街道××街××号××城××期××栋××号房屋期间,认识了××号业主黄某某(被害人,女,殁年28岁)。同年7月8日14时许,蒋某在××号房屋干活后,跟随黄某某进入××号房屋,发现黄某某独自在家即生抢劫之念,采取捂嘴、卡颈、用房内透明胶带封嘴、缠手等手段控制黄某某,劫得现金1万余元、手机2部(华为手机价值1200元)、银行卡2张及首饰、平板电脑、证件等物品,并逼迫黄某某说出其微信提现密码及银行卡支付密码。后恐罪行败露,蒋某持屋内手机数据线紧勒黄某某颈部并用胶带封堵口鼻,致黄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次日凌晨,蒋某驾驶××号白色众泰越野车,将包裹黄某某尸体的行李箱运至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路南侧一荒地内掩埋。同月10日,蒋某乘车前往重庆市××区,用劫取的银行卡取现2.5万元,又在××区××珠宝店刷卡购买金条等物品,共计转出23万余元,后将黄金制品变卖获利1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蒋某指认找到的被害人黄某某的尸体、手机、作案工具胶带等,银行卡交易明细、POS机签购单,证人赵某某、谢某、林某某、吴某某、罗某某、蒋甲、袁某、刘某某等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DNA检验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
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蒋某抢劫数额巨大,抢劫后为灭口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蒋某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刑终199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蒋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清国
审判员 章晓瑜
审判员 杜军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冯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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