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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13执异888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1-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3执异888号
申请执行人:曾某。
被执行人:公司1。
第三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曾某与公司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曾某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曾某与公司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作出(2023)京0113诉前调书18号:“一、被告公司1退还原告曾某剩余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8700元,于2024年3月31日前给付;二、若被告公司1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则原告曾某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公司1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4)京0113执4121号。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公司1可供执行财产,曾某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工商档案载明,公司1成立于2021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李某的认缴出资数额为1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期限为2050年12月31日。2023年5月,李某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王某99万元、唐某1万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载明,股东王某的认缴出资数额为99万元,股东唐某的认缴出资数额为1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53年4月20日。
现曾某以公司1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某作为公司1的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由,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请求追加王某为(2024)京0113执412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应理解为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方式、时间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到认缴期限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本案中,王某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53年4月20日,期限尚未届满。故对曾某以王某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曾某申请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王亚平
审 判 员 冯新超
审 判 员 柴丽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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