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燃供热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6执1135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04
案件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燃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2号7层。
法定代表人:邢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楠,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君颖,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思富(已故),男,1935年1月8日出生。
北京北燃供热有限公司与张思富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北燃供热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以(2021)京0116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张思富支付2015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采暖季供暖费用共计120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思富在本案立案之前已于2023年2月8日死亡。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有明确的被执行主体。张思富在本案立案之前就已经死亡,北京北燃供热有限公司作为权利人以张思富作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法律依据,不符合立案条件,故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北燃供热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仇洪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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