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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6执13612号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执1361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张某与某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23)京0106诉前调确XXX号裁定书,该法律文书内容如下:一、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前退还张某学费9999.99元。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经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3)京0106民诉前调XXX号调解协议有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京0106诉前调确XXX号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婷
审判员 史金霞审判员罗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慧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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