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甲放火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放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薛某甲,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洛宁县。2018年8月4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甲犯放火罪一案,于2019年8月5日以(2019)豫03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甲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薛某甲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2月8日以(2019)豫刑终3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被告人薛某甲近亲属委托河南向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冉、李鹿锋为薛某甲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薛某甲系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村民,与其西邻卫某甲家因宅基地相邻,长期存在过道出路、排水水路矛盾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2018年7月11日、13日,又经村委会连续两次调解仍无果后,薛某甲产生在两家间过道上砌堵墙以彻底解决两家纠纷的想法。为防止卫某甲家出面阻拦其砌墙,薛某甲想到通过在卫某甲姐夫吉某甲家(原村长)放火的方式来转移卫某甲家人的注意。同月15日2时37分许,为躲避探头监控,薛某甲关闭自家电源,头戴马虎帽只露眼口、上穿罩衣、下穿长短裤,进行伪装后携带打火机、卫生纸、盛装汽柴油混合物的机油壶等作案工具,沿村中无监控探头的小路步行,途中从卫某乙家废弃旧房隔墙上拽下一根方木条,来到××村××街吉某甲家经营的一楼五金电料店门口。2时52分许,薛某甲利用木条、塑料袋、现场找来的塑料管等物品,将吉某甲家一楼门市东西两侧二个监控探头分别予以遮挡或移位,把机油壶内盛装的汽柴油混合物从吉某甲家一楼门市东间卷闸门下方缝隙处倒入,再沿吉某甲家东侧小路将机油壶抛弃后返回现场,点燃卫生纸引燃倒在门市卷闸门处的汽柴油混合物,引发吉某甲家一楼门店起火。此次火情致正在楼上屋内熟睡的吉某甲儿媳妇吉某乙(被害人,殁年24岁)、卫某丙(被害人,殁年24岁),孙女吉某丙(被害人,殁年3岁)、吉某丁(被害人,殁年3岁),孙子吉某戊(被害人,殁年1岁),吉某乙侄女吉某己(被害人,殁年8岁)被烧死,吉某甲家四层楼房及房内大部分物品被烧毁。作案后,薛某甲将其所穿戴的马虎帽、罩衣、布鞋等衣物拿到××乡××街老街与村道交叉口路南一蓝色铁质垃圾箱内点燃焚毁。经鉴定,上述六被害人符合烧死特征;吉某甲家整幢房屋被烧后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危房,被烧毁房屋价格为336467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地垫、木条,从被害人吉某甲家楼房东侧胡同向东50米戴某家平房顶上提取的蓝色长城牌机油壶,从卫某乙家废弃房屋隔断上提取的木条等物证;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卫某甲、张某、薛某乙、刘某、薛某丙、薛某丁、薛某戊、吉某庚、孟某、卫某丁、薛某己、卫某戊、雷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吉某甲、吉某辛、卫某己的陈述;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侦查实验笔录,木条比对笔录,尸体鉴定意见,证明在提取的蓝色机油壶、地垫等物品中检出汽油残留物、柴油残留物成分的鉴定意见,监控视频影像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吉某乙、卫某丙等身份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视频截图,薛某甲家OPPO手机店、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薛某甲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在人员建筑密集区域放火,造成六人死亡和房屋、室内财产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薛某甲放火造成无辜妇幼六人死亡及房屋财产损毁,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所提本案起火原因不清,起燃点、起燃物不清,火势蔓延路径、速度不清,汽柴油来源不清,现场木条来源、数量不清,作案用马虎帽、罩衣等作案工具去向不清,物证提取程序不合法,木条比对意见存疑,被告人口供系非法取得、视频鉴定意见存疑,被告人作案动机存疑,认定薛某甲放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不应核准薛某甲死刑的辩护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和理由。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刑终361号维持第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鸿滨
 审判员  程永生
 审判员  曲晶晶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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