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双喜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6执1104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07
案件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许双喜,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北京安寓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大街9号103-39室。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许双喜与北京安寓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许双喜于2023年3月15日以京怀劳人仲字[2022]第2062号裁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北京安寓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18306元,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京怀劳人仲字[2022]第2062号裁决书于2023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安寓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送达。因不服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北京安寓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邮寄诉讼材料,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签收,经审查,本院于签收当日告知被执行人补充材料。2023年3月13日,被执行人再次向本院邮寄诉讼材料,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签收,被执行人邮寄日期未超过起诉的期限。2023年3月20日,本院就被执行人提起的诉讼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京0116民初1973号。因此,京怀劳人仲字[2022]第2062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条件。在京怀劳人仲字[2022]第2062号裁决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许双喜作为权利人依据京怀劳人仲字[2022]第206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双喜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仇洪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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