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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汪某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192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192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祥。
被执行人:汪某银,男,住所地广东省。
第三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汪某银,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某银、第三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第三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粤BM××**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7065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粤BM××**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
二、第三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粤BM××**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7839)归吴某明所有。粤BM××**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吴某明时起转移。
三、吴某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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