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执异8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6-28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执异84号
申请人:天津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彦。
申请执行人:某某(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文。
被执行人:蓟县某某木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储运二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某学。
本院在执行某某(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蓟县某某木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院(2006)一中执字第56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与蓟县某某木材公司、蓟县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7日作出的(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06)一中执字第560号。
2010年7月,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公司。2017年6月26日,蓟县某某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市蓟州区某某公司。
2023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23)津01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某某(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06)一中执字第56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2023年11月29日,某某(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将(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天津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月18日,某某(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华工商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将债权转让情况告知被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2023)津01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确认函》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案中,某某(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将(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天津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且某某(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书面认可。因此,申请人天津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天津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06)一中执字第56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田春燕
审 判 员 张玉明
审 判 员 邢龙飞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振亚
书 记 员 周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