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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13执异609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0-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3执异60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1。
申请执行人:司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
第三人:王某2。
第三人:王某3。
第三人:王某4。
本院在执行王某1、司某与北京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某1、司某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王某2、王某3、王某4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王某1、司某称:请求追加王某2、王某3、王某4为(2021)京0113执90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因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2021)京0113执9071号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北京某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07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王某2、王某3、王某4。第一,国家税务总局昌平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档案资料显示,北京某公司自2022年至今并未实际经营,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工商档案资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附表4显示,王某2认缴出资275.0005万元,实缴出资未显示;王某4认缴出资124.9975万元,实缴出资未显示;王某3认缴出资100.002万元,实缴出资未显示。第三,结合北京某公司的资产状况,王某2、王某3、王某4并无出资到位的可能性,属于抽逃出资导致未出资到位的情形。现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追加股东王某2、王某3、王某4为(2021)京0113执90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王某1、司某与北京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京0113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北京某公司偿还原告王某1、原告司某借款本金76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314386.63元;后续利息以7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某1、原告司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京03民终140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北京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1、司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1)京0113执9071号。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工商档案记载,北京某中心成立于1996年11月7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出资人为北京市六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龙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96)龙内验发字第151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载明,北京某中心注册资本为50万元,均以货币资金投入,其货币资金已于1996年10月29日存入建行昌平支行开设的26134309号账户内。
2000年7月,北京某中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张某1、王某2、王某4、王某3,股东张某1以货币投入527268元,以实物投入420000元,以净资产投入452700元,合计投入1399968元,股东王某2以货币投入508437元,以实物投入405000元,以净资产投入436600元,合计投入1350037元,股东王某4以货币投入470775元,以实物投入375000元,以净资产投入404200元,合计投入1249975元,股东王某3以货币投入376620元,以实物投入300000元,以净资产投入323400元,合计投入1000020元。2000年8月16日,北京燕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燕会科验字(2000)第140号验资报告书,证实北京某公司已收到注册资本500万元。
2001年3月9日,张某1原以实物投入42万元变更为以货币投入42万元,王某2原以实物投入40.5万元变更为以货币投入40.5万元,王某4原以实物投入37.5万元变更为以货币投入37.5万元,王某3原以实物投入30万元变更为以货币投入30万元。2001年3月27日,北京燕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燕会科验字(2001)第081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证实北京某公司已收到变更后的150万元货币出资。
2012年7月19日,王某2、王某4分别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2,王某3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5。2012年7月19日,北京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内容。北京某公司2012年7月19日章程修正案载明,股东为张某1、张某2、王某5,股东张某1以货币投入94.7268万元,以净资产投入45.27万元,合计投入139.9968万元,占出资总额28%,股东张某2以货币投入175.9212万元,以净资产投入84.08万元,合计投入260.0012万元,占出资总额52%,股东王某5以货币投入67.6620万元,以净资产投入32.34万元,合计投入100.002万元,占出资总额20%。
2012年9月18日,张某2将其在公司以货币投入91.3437万元、以净资产投入43.66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王某2,张某2将其在公司以货币投入84.5775万元、以净资产投入40.42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王某4,王某5将其在公司以货币投入67.6620万元、以净资产投入32.34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王某3。2012年9月18日,北京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内容。北京某公司2012年9月18日章程修正案载明,股东为张某1、王某2、王某4、王某3,股东张某1以货币投入94.7268万元,以净资产投入45.27万元,合计投入139.9968万元,占出资总额28%,股东王某2以货币投入91.3437万元,以净资产投入43.66万元,合计投入135.0037万元,占出资总额27%,股东王某4以货币投入84.5775万元,以净资产投入40.42万元,合计投入124.9975万元,占出资总额25%,股东王某3以货币投入67.6620万元,以净资产投入32.34万元,合计投入100.002万元,占出资总额20%。
2017年12月13日,张某1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2。2018年9月26日,王某2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3。2019年7月26日,张某3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2。2020年9月24日,王某2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3。2021年4月21日,张某3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2。2021年4月21日,北京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内容。北京某公司2021年4月21日公司章程载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王某2、王某3、王某4,股东王某2出资数额为275.0005万元,出资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出资方式为货币,股东王某3,出资数额为100.002万元,出资时间为2001年3月22日,股东王某4,出资数额为124.9975万元,出资时间为2001年3月22日,出资方式为货币。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追加执行当事人,应严格依照执行方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北京龙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96)龙内验发字第151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北京燕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8月16日出具的燕会科验字(2000)第140号验资报告书、北京燕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3月27日出具的燕会科验字(2001)第081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证实北京某公司已实收全部注册资本500万元,虽然该公司股权经过多次转让,但注册资本数额并未发生变化,应认定该公司股东王某2、王某3、王某4已履行出资义务。王某1、司某主张王某2、王某3、王某4作为北京某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王某1、司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追加王某2、王某3、王某4为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1、司某申请追加王某2、王某3、王某4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6?9王亚平
审 判 员 ?6? 9李维
审 判 员 ?6?9柴丽娜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6?9于晓琳
书 记 员 ?6? 9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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