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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3执7380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3执7380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一。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二。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一、某有限公司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13民初8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70,451.13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0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13民初8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6? 9汤洋
审 判 员 ?6?9张海涛
审 判 员 ?6? 9吕鑫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6? 9李埔
书 记 员 ?6? 9陈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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