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文与郑某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9执461号之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05
案件内容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9执4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沙某文,男,1994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市。
被执行人:郑某平,男,1987年03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本院在执行沙某文申请郑某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129执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志强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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