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沙某文与郑某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9执461号之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05
案件内容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9执4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沙某文,男,1994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市。
被执行人:郑某平,男,1987年03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本院在执行沙某文申请郑某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129执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志强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静敏
[核对位置]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