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6执恢13384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恢13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张某,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2)津0116民初19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3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因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16执恢1338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立强
审判员 韩小杰
审判员 刘丛林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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