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942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15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942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秦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张某403056.4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4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张某保全保险费2000元;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7.92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秦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
判决书生效后,秦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秦某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秦某名下光大银行等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7月30日。
4.本院于2024年8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秦某名下车牌号为京FQ01**的车辆档案,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5日。
5.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秦某名下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时间自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6.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秦某名下持有的珠海横琴睿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
7.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秦某在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秦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申请执行人反馈,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10.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产生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波
审 判 员 王培松
审 判 员 王旻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韩
书 记 员 王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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