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业有限公司、郭某甲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123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123号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某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超,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某甲。
被执行人:严某。
被执行人:郭某乙。
被执行人:孙某。
申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2)豫执复27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诉请求撤销河南高院复议裁定,解除对超标的房产部分、土地及账号的查封。事实与理由:(一)河南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复函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是河南高院终审裁定;执行内容不明的,应当由河南高院作出解释,焦作中院作出复函程序错误。(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郭某甲向某置业有限公司出资是吸收14人资金4530万元,因此对某置业公司追缴数额应当是4530万元,不存在责令退赔的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申诉人申诉理由和复议裁定审查内容,本院重点审查的问题是,焦作中院查封案涉房地产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对此,本院审查认定如下:
本案执行依据为焦作中院(2018)豫08刑初11号刑事判决。焦作中院在(2018)豫08刑初1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某置业有限公司以利害关系人身份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案涉土地的查封问题,认为郭某甲购买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款4530万元系赃款,王某、高某在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上开发楼盘是在该账款转化物上建造,故应对所开发土地及楼盘进行整体评估,扣除王某开发楼盘投入的成本及按其投资份额应得的利润后,对郭某甲以集资款投入数额及孳息依法追缴,对属于某置业有限公司郭某甲合法资产部分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因此,焦作中院根据刑事判决的内容,对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开发房产整体查封符合执行依据。而刑事判决追缴的对象不仅包括4530万元赃款,还包括赃款产生的孳息;在赃款已经投入到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建设的情况下,赃款及孳息已转化为案涉土地及所开发楼盘之上;在焦作中院没有对案涉房地产进行整体评估、确定价值,并扣除王某开发楼盘投入成本及按其投资份额应得利润的情况下,某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属于超标的查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焦作中院查封案涉房地产并无不当。
综上,河南高院复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仲伟珩
审 判 员 孙建国
审 判 员 林 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丹
书 记 员 常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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