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8执异326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23
案件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8执异32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高某。
被申请人: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高某与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08民初235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3)京0108执13465号]中,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高某述称:请求追加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一案,因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股东,未完成认缴资本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依法追加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本院对原告高某与被告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京0108民初23532号民事判决书,后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京0108执13465号。本院通过财产调查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作出(2023)京0108执134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显示,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30日,注册资本为8500万元,股东为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550万元)、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95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0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等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本案中,根据工商档案显示,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应缴纳出资的期限为2030年12月31日,现上述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虽然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在执行程序中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无明确法律依据。综上,对于高某提出的追加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某提出的追加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马克力
审 判 员 潘亮洁
审 判 员 孟军红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苏君彦
书 记 员 卢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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