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李某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复10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2-0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复10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曹某,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李某,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复议申请人曹某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辰法院)(2023)津0113执异5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辰法院查明,曹某与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辰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86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某返还36069.29元;二、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元,由李某负担361元,由曹某负担4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义务,曹某申请强制执行,北辰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13日作出(2023)津0113执24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36876.29。同日对李某名下中国银行2713××××3275账号(借记卡号6216********)、工商银行0302××××3381账号(卡号6217********)以及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采取了限额36876.29元的冻结措施。另查,李某为低保户家庭且目前属于失业人员,家庭及本人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业金均发放到李某所在工商银行0302××××3381账号。此外,其还享受低保物价补贴,由北辰区人民政府瑞景街道办事处以“工资”
形式定期发放到其所在中国银行2713××××3275账号。上述两个银
行账号流水显示,主要收入均为上述款项,支出项目主要为微信、
支付宝充值、消费支出。
北辰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现李某请求中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津。113民初8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又付。U甲罕八氏共和国氏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贞希名下中国银行2713××××3275北辰法院所冻结李账号、工商银行0302××××3381账号以及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主要止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物价补贴以及失业金所得。上述厌项属于救济金范畴,是维持其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费用,并非其李某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因此在执行中应当予以保留。李某请求解除对其相关账号存款的冻结之主张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解除对异议人李某名下中国银行2713××××3275账号、工商银行0302××××3381账户以及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的冻结。
曹某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3)津0113执异58号执行裁定,恢复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中国银行2713××××3275账号(借记卡号6216********)卡内存款、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认定李某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进而裁定对其解除冻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经瑞景街道办事处核实李某低保物价补贴不再发放到其所在中国银行2713××××3275账号,进而裁定对其解除冻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货币为种类物,结合双方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提交的微信交易明细可以证实,李某的财付通支付账号存在多次收款记录,其所收款项已经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账号提现所得款项混同,无法区分款项性质,不能认定李某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均属于救济金,北辰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三、即使李某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内有救济金转入,但其财付通账号不是发放机构指定的收款账户,使用财付通账号支付也不是使用救济金的唯一手段,冻结其财付通账号实际上并不会影响救济金的使用。鉴于李某为具备劳动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财付通账户内随时可能有其他收入转入的情况下,草率裁定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明显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严重侵害,北辰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撤销案涉执行裁定书,恢复对李某名下中国银行2713××××3275账号内存款冻结,恢复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的冻结,通过法律手段督促被申请人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保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对北辰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应主动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因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北辰法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以及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因李某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执行中应保留其本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需费用。从目前北辰法院执行中冻结的李某名下相关财产分析,工商银行系其低保账户,北辰法院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中国银行账户原系李某接受低保物价补贴账户,现北辰区人民政府瑞景街道办事处已出具情况说明,根据市、区关于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的相关要求,按规定自2022年11月18日起对瑞景街享受社会救助家庭李某的低保物价补贴统一发放至李某名下社保账户即工商银行账号,因此,为保障李某及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生活必需,北辰法院本次解除该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中国银行账户已经不再接收政府低保物价补贴,本次解除该账户冻结后,在后续执行中,是否可以重新继续冻结,应当通过执行部门在后续执行中重新核实方可确定。现实中,微信、财付通支付与相关银行卡绑定已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方式,因本案李某银行账户与手机支付捆绑使用,冻结其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对其作为享受社会救助家庭的生活势必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北辰法院将李某支付宝账户存款一并解除冻结也体现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案涉案执行标的较小,李某作为具备劳动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但不能成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理由,本次解除其名下相关账户存款的冻结并不意味着今后执行中不能继续冻结,李某应通过自身积极努力工作获取正当收入,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尽快消除作为被执行人对自己以及家庭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彻底解决纠纷,回归正常生活。综上,北辰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具体情况,裁定解除对李某名下中国银行2713××××3275账号以及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3执异58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佳
审判员 周吉成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楠楠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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