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1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6年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巩义市,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2022年2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2年8月29日以(2022)豫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3年3月6日以(2022)豫刑终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张某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辉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张某在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路×小区门面房经营烩面馆,被害人李某甲(殁年28岁)在当地务工期间常到该烩面馆吃饭,与张某认识。2022年1月24日23时许,李某甲再次来该烩面馆吃饭,并点了一瓶二锅头白酒,支付了酒饭钱,和已饮过酒的张某一起喝酒聊天至次日零时许。其间张某向李某甲借钱,李某甲未置可否。张某提出李某甲之前尚欠有其餐费,李某甲否认并要求调取监控验证,张某又提出要李某甲将餐桌上张某之前喝完的两瓶酒一并支付。李某甲认为张某喝多了,为息事宁人,在餐桌上放下50元现金准备离开,遭张某阻止,二人重新坐回餐桌。李某甲将50元收回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告知警方其所在位置,称饭店老板酒喝多了不让其离开。张某恼怒,转身从桌上拿起一把尖刀,走到李某甲跟前按压李某甲颈部,连续捅刺李某甲胸腹部两刀,李某甲靠墙倒下并求饶,张某仍持刀威胁。李某甲昏迷倒地,张某见状,将李某甲拖拽至其店门外台阶下人行道上。随后,接李某甲之前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将张某控制。李某甲被送医救治,但因被单刃刺器刺破左胸廓内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等物证;110指挥中心证明、出警证明,被害人李某甲院前急救病历等书证;证人马某、李某乙、安某、周某、程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尖刀、被告人张某作案穿牛仔裤上均检出李某甲血迹、从张某双手指甲上检出李某甲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酒精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手机微信截图、网购尖刀信息截图,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烩面馆内高清监控音视频,处警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酒后单方无端滋事生非,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其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所提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张某酒后激情犯罪,危害程度低于有预谋的犯罪;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和理由。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刑终32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鸿滨
 审判员  程永生
 审判员  高明黎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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