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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福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象悦文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决定书
案号: (2018)京0105执2266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5-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京0105执22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福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铭,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万象悦文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邵丹宁,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福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福瑞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万象悦文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悦文公司)民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京0105民初27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同福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以(2018)京0105执2266号立案受理。
本院(2016)京0105民初27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同福瑞公司与被告万象悦文公司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签订之《北花园项目合作协议书》无效;二、被告万象悦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南里58号北花园综合楼腾空后连同现在房屋内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一并返还原告同福瑞公司,并支付房屋占用费二百万元;原告同福瑞公司在收回上述房屋的同时,向被告万象悦文公司返还合同款项二千万元及代为支付的租金一百五十万元,并支付装修等附属设备设施的折价补偿款一千三百九十三万五千一百六十四元五角;三、驳回原告同福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福瑞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将全部执行案款交到法院。被执行人万象悦文公司逾期未能履行返还房屋义务,我院于2018年9月8日依法强制腾空完毕涉案全部房屋,并将涉案房屋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同福瑞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同福瑞公司向本院申请迟延履行金。
本院曾就本案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被执行人万象悦文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同福瑞公司迟延履行金5543067.6元。后当事人提出异议,裁决部门裁定撤销上述执行决定书。现本院再次作出关于迟延履行金的执行决定书。
本院认为:同一执行依据确定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义务,并由同一法院执行,且一方当事人为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为行为给付义务,若义务履行无先后顺序,双方当事人均迟延履行的,共同的迟延履行期间均不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一方当事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后履行的,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完毕义务的次日起计算。另,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具体到本案,经与审判部门沟通,审判部门明确本案执行依据(2016)京0105民初278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告方腾退交还房屋的义务与原告方返还合同款、租金和折价补偿款的义务是同时的,应当同时履行。故,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义务,义务履行无先后顺序,共同的迟延履行期间均不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本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同福瑞公司,同福瑞公司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的日期为2018年8月6日。迟延履行金自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完毕义务的次日起计算,即本案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为2018年8月7日。计算迟延履行金的截止日为行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案中,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万象悦文公司,至2018年9月8日通过现场强制执行,本院才将涉案房屋全部腾空完毕,并将涉案房屋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同福瑞公司。故,本案迟延履行金的截止日为2018年9月8日。综上,本案结合迟延履行天数、迟延交付房屋面积以及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等因素,决定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数额。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被执行人北京万象悦文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同福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迟延履行金2587200.00元。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世永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杜辰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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