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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国与河北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91执1199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91执1199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国,男,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峰。
申请执行人何某国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何某国要求执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高劳人仲案[2024]908号仲裁调解书第三项内容“被申请人河北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配合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为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何某国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何某国的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证明,该证明显示何某国累计缴费年限“9年0个月”,现参保单位名称“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现参保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段为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
本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结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高劳人仲案[2024]908号仲裁调解书确认的事实,本案申请执行人何某国于2024年10月12日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离职。结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证明得知,申请执行人何某国于2025年4月入职亿企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何某国于2025年4月2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时申请执行人何某国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何某国对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高劳人仲案[2024]908号仲裁调解书第三项内容“被申请人河北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配合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强制执行申请。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鹏磊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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