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1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1992年出生于河北省灵寿县,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灵寿县,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2020年12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6月2日以(2021)冀01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郭某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1月6日以(2021)冀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郭某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华逢红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20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郭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害人刘某甲(殁年27岁)家中,与刘某甲和被害人孙某甲(殁年27岁)夫妻协商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时产生矛盾。当日22时许,双方发生争执,郭某持刀捅刺刘某甲的颈部,致刘某甲倒地后,见孙某甲欲用手机报警,又扼压孙某甲的颈部,致孙某甲死亡。后郭某见刘某甲未死,遂将插入刘某甲颈部的尖刀拔出,又扼掐刘某甲的颈部,致刘某甲死亡。随后,郭某因刘某甲之子刘某乙(被害人,殁年2岁)不停哭喊,将刘某乙抱至卧室床上,扼压刘某乙的颈部,致刘某乙死亡。郭某为掩盖罪行,将刘某甲和孙某甲尸体移至卧室床上,清理现场并点燃卧室床上物品后逃离。经鉴定,刘某甲、孙某甲、刘某乙均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均系死后焚尸。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郭某指认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从郭某处提取的打火机、作案所穿衣服和鞋子等物证;银行卡交易清单,车辆登记查询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付某、白某、韩某、武某、高某、刘某丙、孙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证明在现场提取的血手印及餐桌桌面上的血迹中均检出郭某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显示案发当晚郭某驾车进出案发现场小区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郭某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郭某不能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持械行凶致包括一名幼儿在内的三人死亡,后为掩盖罪行又伪造现场、放火焚尸,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辩护律师所提被害人刘某甲先持刀对本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郭某系激情杀人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终23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雨
 审判员  余淼
 审判员  谢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乔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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