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艺俊;耐踏(北京)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代福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2)京02执恢289号之一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04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恢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陶艺俊,男,1957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乔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耐踏(北京)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代福。
被执行人:于代福,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陶艺俊申请恢复执行耐踏(北京)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代福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0937号裁决书以及本院(2022)京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91156.8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于代福名下保险保单退保金人民币148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于代福名下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查封期限:2023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完毕,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推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1480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1276356.8元及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等。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0937号裁决书以及本院(2022)京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姜高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树明
书 记 员 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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