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曾某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32执1419号之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32执14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盼。
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骆某刚。
被执行人:曾某顺,男,1993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执行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成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曾某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银行存款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杰
审判员 周建海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闫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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