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市中区XX街道XX村XX号,住济南市市中区XX小区X区X号楼XX室。2019年2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2月9日以(2019)鲁01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月21日以(2020)鲁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18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发现自己停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XX小区X区X号楼下的电动三轮车轮胎被他人扎坏,便怀疑是住在同一小区的李某某(被害人,殁年56岁)所为,遂找到在附近打牌的李某某并用拳及铁管殴打李某某的头面部,致李某某鼻部轻伤二级、左枕部轻微伤。李某某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王某某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期间,与李某某多次协商赔偿数额未果,便认为李某某有意讹诈而怀恨在心,并购买了一把单刃刀伺机报复。2019年1月26日15时许,王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在济南市市中区XX路XX小区X区X号楼路边遇到李某某,二人再次协商赔偿数额时发生争执,王某某遂从电动三轮车上取出单刃刀朝李某某的胸、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李某某心脏破裂死亡。当日18时许,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单刃刀等物证;门诊病历等书证;目击证人傅某某、马某某、刘某甲及证人刘某乙、徐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提取的单刃刀上检出被害人李某某血迹和李某某、王某某混合基因分型及王某某上衣袖口检出李某某血迹的DNA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从路过现场的公交车上提取记录王某某杀人过程的监控视频,归案证明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王某某因琐事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王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悔罪,复核期间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王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刑终65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刑终65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成飞
审判员 张文文
审判员 许 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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