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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天津市红桥区某某建设委员会行政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执复2号
案由: 行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6-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桥区某某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负责人:李某。
复议申请人王某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6执异2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查明,王某于2021年7月16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被告红桥住建委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津0106行初70号《行政判决书》。王某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津01行终12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于2022年6月13日重新立案,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津0106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某某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就天津市红桥区西沽大街8号(新12号)3间号房屋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王某不服,向本院上诉,2023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23)津01行终10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王某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9月25日,红桥住建委出具《情况说明》“我单位已经于2023年5月25日就(2023)津0106行初43号及(2023)津01行终102号《行政判决书》之判决事项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2023年9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作出(2023)津0106执2011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院作出终结执行措施是否合法。首先,(2022)津0106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主文为“责令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某某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就天津市红桥区西沽大街8号(新12号)3间号房屋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故红桥住建委应在收到上述二审判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根据红桥住建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其已于2023年5月25日向红桥区人民政府提出了申请,故红桥住建委已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本院据此作出终结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异议人提出的“出具被执行人向红桥区政府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材料;出具红桥区政府在接到报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证据材料”的请求,不属于异议案件审查范围。综上,裁定:驳回王某的异议请求。
王某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3)津0106执异233号执行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事实与理由:执行局仅以被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推断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判决错误,无证据支撑。被申请人未提交向红桥区政府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红桥区政府在接到报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证据材料。根据《退回立案材料告知书》被申请人要想证明已经执行判决,需要出具向红桥区政府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及红桥区政府在接到报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证据材料,否则不能证明已经“报请”。《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据属性不合法、《情况说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实际上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判决和已经履行完工作职责。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向上级机关报请相应行政事项,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判决内容,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并未不当,复议申请人申请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6执异23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张玉峰
审 判 员  张玉明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金旭
书 记 员  陈晓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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