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公司、嘉年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恢1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0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荣晟嘉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生,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冰,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萧淑蕊,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地特(天津)糖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程焕星,董事长。
被执行人:善岛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贵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贵富,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郭美华,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乖乖嘉年华(天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萧淑蕊,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甘地特(天津)糖果有限公司、善岛建设(天津)有限公司、张贵富、郭美华、乖乖嘉年华(天津)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2民初299、30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2月16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变更本院(2019)津02执811、812、813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2019)津02执811号案件于2022年4月18日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开发区黄海路118号房地产及在建工程进行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后流拍,流拍价为90457752元(其中现房建筑物及土地价值43134448元、在建工程价值47323304元)。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月13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变更(2019)津02执811、812、813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为天津荣晟嘉汇实业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天津荣晟嘉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上述房地产及在建工程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开发区黄海路118号房地产及在建工程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开发区黄海路118号房地产及在建工程作价9045775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天津荣晟嘉汇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在(2018)津02民初299号案件中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等6488644元共计16488644元,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在(2018)津02民初300号案件中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本金195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等12659272元共计32159272元,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在(2018)津02民初301号案件中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本金39720818.09元及利息、复利、罚息等2089017.91元共计41809836元,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天津荣晟嘉汇实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天津荣晟嘉汇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郭胜明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吕守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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