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台江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台江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凯里市××名居××栋××号。2017年8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日以(2018)黔26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某甲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1月8日以(2020)黔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申请,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伟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安排杨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刑)到湖南省衡阳市接收毒品。同年3月1日,杨某甲接到领取物流包裹的通知,在张某甲催促下,杨某甲以去衡阳游玩为名邀约朋友杨某乙同去。当日22时许,张某甲等人也赶到衡阳市。次日上午,杨某甲让杨某乙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华伟物流三十二站领取包裹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691.62克。
2017年6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在贵州省凯里市纠集同案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潘某某、杨某丙、杨某丁、吴某、杨某(均已判刑)商议后到云南省运输毒品。6月30日,张某甲等人分别乘坐贵HX××××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和贵HJ××××五菱宏光面包车前往云南。途中,张某甲安排吴某和张某丙将贵HX××××越野车停放到云南省曲靖市,租车前往施甸县汇合,途径云南省楚雄市时,又安排王某某和潘某某在云南省楚雄市租车。7月1日6时许,张某甲等人乘坐贵HJ××××五菱宏光面包车入住施甸大酒店,当日下午吴某、张某丙租赁云D×××××福特蒙迪欧轿车,王某某、潘某某租赁云E×××××比亚迪越野车赶往施甸县汇合。当晚张某甲安排张某乙驾驶云D×××××福特蒙迪欧轿车接收毒品后,随后三部车连夜返回。途中,张某甲让潘某某驾驶云E×××××比亚迪越野车到楚雄市还车。到曲靖市后,张某甲、王某某取回停放的贵HX××××汉兰达越野车,并让吴某、杨某丙驾驶云D×××××福特蒙迪欧轿车还车。7月2日6时许,当张某乙、杨某丁、杨某、张某丙驾驶贵HJ××××面包车行驶到沪昆高速公路曲靖至胜境关方向K2207+700M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车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1212克。张某甲、王某某驾驶贵HX××××越野车到达时被公安人员拦截,坐在副驾的王某某被拉下车抓获,张某甲驾车闯关逃跑。同月10日,公安人员在凯里市将张某甲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扣押的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的手机、贵HX××××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和贵HJ××××五菱宏光面包车等物证;银行卡交易记录、手机通讯记录,车辆租赁合同,车辆卡口通行信息及截图,酒店住宿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杨某乙、罗某某、钟某某、曹某某、王某、熊某某和陈某某、李某、路某某、吴某某、欧某等的证言;毒品称量记录及毒品鉴定意见和尿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和同案犯杨某甲、同案被告人张某乙、杨某丙、杨某、张某丙、杨某丁、王某某、吴某、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纠集他人运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张某甲跨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张某甲罪行极其严重,辩护律师所提张某甲的罪行小于张某乙、不明知而参与犯罪、可能存在特情、到湖南衡阳是烧香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所提毒品含量低、危害不大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建议发回重审或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刑终189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俊
审判员 李 希
审判员 高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亚光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