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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青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1023执876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1023执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崔某青,男,1964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93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
关于崔某青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崔某青于2025年04月15日依据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102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04月16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王某已于2025年04月01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崔某青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崔某青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该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某青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靳志刚
审判员  冯建伟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芮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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