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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裕华中路支行与魏某申、常某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07执127号之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07执12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裕华中路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负责人:古某。
被执行人:魏某申,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执行人:常某哲,女,195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执行人:胡某平,女,1956年6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关于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裕华中路支行申请执行魏某申、常某哲、胡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2日作出(2025)冀01执他961号执行决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24)冀0104执4752号,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8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记录在案,因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107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郧文洋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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