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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贩卖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23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马某甲,男,回族,1969年出生,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无业,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1999年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7月13日因患病被保外就医,刑期至2020年10月30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以(2016)云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某甲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1501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重新开庭审理,于2019年3月28日以(2017)云01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某甲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1月15日以(2019)云刑终1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委托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钱万寿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甲在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向曲某甲、阿某(均已另案判刑)等人贩卖毒品。同日12时许,曲某甲、阿某携带购得的毒品欲前往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与同伙会合,在乘车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曲某甲、阿某携带的包内查获海洛因3430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查获的海洛因等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马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服刑时因患病保外就医的证明书等书证,毒品鉴定意见,检查、提取、称量、辨认笔录,另案被告人曲某甲、阿某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虽然被告人马某甲不供认,亦足以认定。
2.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甲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向曲某乙、曲某丙(均已另案判刑)贩卖毒品。次日,曲某丙携带毒品,与曲某乙分别乘车返回四川省。12时许,曲某丙在乘车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曲某丙携带的包内查获海洛因1120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查获的海洛因等物证(照片),毒品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检查、提取、称量、辨认笔录,另案被告人曲某乙、曲某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虽然被告人马某甲不供认,亦足以认定。
3.2015年9月,被告人马某甲与女友李某甲(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贩卖毒品。同月11日20时许,马某甲与尔某、马某乙(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某村水塘边进行毒品交易。马某甲收取毒资后返回该村×号李某甲家拿取毒品。公安人员即在水塘边将尔某、马某乙抓获,后将返回交付毒品的马某甲抓获,在马某甲所驾无牌照车辆旁草丛中查扣被其丢弃的海洛因3140克,在李某甲家将李抓获并查扣毒资806530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查获的海洛因、毒资、贩毒所用车辆、银行卡及手机等物证(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木某等的证言,DNA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检查、提取、称量、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尔某、马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虽然被告人马某甲不供认,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甲积极联系毒品下家,亲自实施交易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海洛因,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马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保外就医期间又多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并依法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认定马某甲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终106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马某甲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秋玲
审判员  张 眉
审判员  毛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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