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5)京0109执1360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0-04
案件内容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09执1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京0109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5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1332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1599.8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133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波
审 判 员 黄雅琪
审 判 员 周璐璐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华斌
书 记 员 郭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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