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韩某亮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020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11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0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负责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复兴,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萍,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韩某亮,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2023)湛仲字第Z3009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湛江仲裁委员会(2023)湛仲字第Z30093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姜宇鹏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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