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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耿某东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1182执恢94号之一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4
案件内容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1182执恢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
法定代表人:申某兵。
被执行人:耿某东,男,198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深州市安华货物运输处与耿某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深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2018)冀1182民初1428号判决书、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2018)冀11民终23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州市安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
经查,深州市安华货物运输处已于2024年8月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本院认为,深州市安华物流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系深州市安华货物运输处的权利承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孟春权
审判员  王卓然
审判员  梁建辉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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