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晓玉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8执13746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20
案件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执13746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玉,女,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李红宁,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华北电科院退休干部,住北京市卫戍区。
李晓玉、李晓燕与李红宁、李建法定继承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李晓玉依据本院(2021)京0108民初381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红宁腾退北京市朝阳区西军庄202(甲2)1门2层121号房屋。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经审查发现,本案为确认之诉,生效民事调解书并未约定被执行人李红宁有腾退房屋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晓玉对法律文书的表述理解有误,向其释明后,李晓玉不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应当包括: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具体明确,而本案执行依据并不具备具体明确的给付内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不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对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晓玉依据本院(2021)京0108民初38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毛金柯
审判员 : 刘 赛
审判员 : 杨 哲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辛 鑫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